关于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甬发改投资〔2007〕541号

2007-12-04 16:00:00 admin 88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2007年第75号公告的有关精神,做好我市第二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现将资格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二、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条件及相关规定,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和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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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2号公告的规定,各单位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三、申请材料的内容及相关附表可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下载。
四、各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有关要求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宁波市发展改革委,经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应杰,联系电话:87186893,传真电话:87368854,邮箱:yj@nbdpc.gov.cn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标  工作  通知
抄送: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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