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冠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国家、省关于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的要求,经研究,现对《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中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高速公路主体工程的施工招标开标形式调整为双信封形式。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包括:(1)投标函(不包含投标报价)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保证金;(5) 施工组织设计(除附表九“合同用款估算表”);(6) 项目管理机构;(7)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8) 资格审查资料;(9) 承诺函;(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包括:(1)报价函;(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 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4) 合同用款估算表。
其它工程一般采用单信封形式。
二、关于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的2%,最高不宜超过500万元。
三、关于投标人须知“1.11分包”
投标人须知第1.11款细化为: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号)及《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2〕253号)的规定。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按上述分包要求对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4.3.2、4.3.3款进行细化。
(一)单信封形式
投标人须知第5.1款细化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出席开标活动,并携带身份证和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现场核验签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以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中登记的为准。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开标结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若未签字确认,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投标人须知第5.1款细化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出席第一信封开标活动,并携带身份证和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现场核验签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以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中登记的为准。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第一信封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开标结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若未签字确认,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五、关于投标人须知“9.5投诉”
投标人须知第9.5款细化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办理。
六、关于投标人须知“10.3行贿查询”
投标人须知第10.3款细化为: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招标人将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进行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查实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自 年 月 日(一般为近3年)以来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以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行为和出具的时间为准),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七、关于资格审查条件中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一)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
取消资格审查条件中关于项目经理备选人、项目总工备选人的要求。同时,原“拟委任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未在其他合同工程未到的项目上任职”调整为: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或未曾在)其他在建项目上任项目经理。
(二)“在建项目”的认定
“在建项目”的起止时间界定为:标段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标段交工验收通过之日止。
标段中标通知书中有拟委任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的,该拟委任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项目”按以下原则认定:
1.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为中标通知书中的拟委任项目经理、备选项目经理之一的,则仅认定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
2.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均不是中标通知书中的拟任项目经理或备选项目经理的,则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以及中标通知书中的拟任项目经理、备选项目经理三者均视为有“在建项目”。
3.中标通知书已发出,但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则中标通知书中的拟任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项目”。
八、关于评标基准价
(一)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程序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程序调整为: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
投标人须知第5.2款有关内容及附表一《开标记录表》也作相应调整。
(二)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1.单信封形式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调整为:通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控制价的80%的投标人除外)的投标报价才能计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双信封形式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调整为: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控制价的80%的投标人,以及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5项规定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人除外)的投标报价才能计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九、关于评标办法“2.2.4(4)其他因素”
(一)信用评价得分调整
评标办法第2.2.4(4)目中的信用评价得分调整为:
1.近3年来投标人连续3年信用等级均为AA级的,得1分;
2.近3年来投标人连续3年信用等级均在A级及以上,但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的,得0.9分;
3.投标人最新1年信用等级认定在B级及以上,但未达到上述第1、2项规定的,得0分;
4.投标人最新1年信用等级认定为C级的,扣1分。
(二)信用等级的认定
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认定原则如下:
1.投标人近3年均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信用等级的,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为准;
2.省外投标人近3年中最新1年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信用等级,但有交通运输部公布信用等级的,则其最新1年信用等级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为准,其它2年的信用等级则仍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为准;
3.省外投标人既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又无交通运输部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的,其最新1年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
4.新成立的省内投标人投标时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其他省内投标人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的,其最新1年信用等级按C级认定。
(三)不良行为扣分
评标办法第2.2.4(4)目中的不良行为扣分调整为:
1. 年月日以来(近1年),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废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8项处理;
2. 年月日以来(近3年),投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废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8项处理。
十、关于评标办法“3.1.2初步评审”
评标办法第3.1.2项细化为: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行为或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十一、关于安全生产费
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调整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的1.5%。
十二、关于标准化工地建设
(一)高速公路项目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有关标准化工地建设的要求调整为: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交〔2008〕29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2011〕155号)、《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0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浙交〔2011〕68号)等的要求进行标准化工地建设和安全、文明施工。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在主要机械设备表和相关技术规范中明确有关钢筋加工设备(钢筋数控成型机、钢筋数控弯曲机、钢筋笼滚焊机)、智能张拉和真空压浆设备等要求。
(二)普通国省道项目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有关标准化工地建设的要求调整为: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浙交〔2011〕112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浙交〔2011〕68号)等的要求进行标准化工地建设和安全、文明施工。
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招标人可参照高速公路项目,在主要机械设备表和相关技术规范中明确有关钢筋加工设备(钢筋数控成型机、钢筋数控弯曲机、钢筋笼滚焊机)、智能张拉和真空压浆设备等要求。
十三、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的要求,今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以企业为单位在工程所在设区市(市本级)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投标人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工程所在地的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一般为:总承包企业的最高缴纳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如“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7.2预付款”等涉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内容均按此调整。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中有相关要求的,相关内容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含附录)
2.评标办法前附表(合理低价法,双信封形式)
3.评标办法前附表(合理低价法,单信封形式)
201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