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甬发改投资[2013]445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引导和激励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争创优质工程,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质量强市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86号)文件精神,参照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方法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我市符合优质工程评选范围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创优目标和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标准,并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进行约定。鉴于优质工程专业奖项在工程竣工后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不得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待优质工程专业奖项评定后单独计算,按含税费用考虑。其中,建筑、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的优质工程增加费按该费用之前的工程造价为计算基数;安装工程(含市政工程中的安装工程)按定额人工费及定额机械费之和为计算基数。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标准见附件一。 二、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项是指工程质量综合性奖项,根据等级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设区市)。各等级奖项范围见附件二。 三、优质工程增加费将根据不同获奖等级实行费率和限额双重控制。获得国家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上限计算,增加费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获得省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中值计算,增加费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获得市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下限计算,增加费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等级奖项的,应以其获得的最高专业奖项作为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的对应奖项,不得重复计奖。 四、合同约定有工程获奖目标等级要求而实际获奖低于合同约定等级的,按实际获奖等级计取相应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约定有工程获奖目标等级要求而实际未获奖或获奖不在等级奖项范围的,不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没有约定工程获奖目标要求而实际获奖的,其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实际获奖等级对应工程费率的85%计算。 五、本通知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标准 附件二:工程专业获奖范围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9月23日 附件一: 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标准
序号 专业工程 计算基数 费率(%) 下限 中值 上限 1 建筑工程 优质工程增加费前工程造价 2 3 4 2 安装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9 12 15 3 市政工程 优质工程增加费前工程造价 1 2 3 4 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优质工程增加费前工程造价 1 1.25 1.50
附件二: 工程专业奖项范围
1、国家级:“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中国建筑工程詹天佑奖
2、省级:“钱江杯”
3、市级:“甬江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