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部分调整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及经营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06-02 16:00:00 admin 1305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77号令,以下简称“部77号令”)、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补充通知》(建房发〔2000〕10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开发经营核准权限的复函》(〔2004〕函房字20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及开发经营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核准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等级,应符合部77号令、省厅《补充通知》以及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建开〔2002〕13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条件,并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若干意见》中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担保单位”的规定。取消《关于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范围的通知》(甬建发〔2013〕101号)文件中第二条“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越资质开发的,应落实一家信誉良好,具有承担该开发任务所需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技术支撑,方可实施开发”的规定。
  (二)对建设总部基地、腾笼换鸟等非住宅项目而设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不再审核企业名称须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特征的要求。
  二、经营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开发项目规模超越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时,应在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按规定将其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等调整到与开发项目规模相应资质的标准,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请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实施开发。
  (二)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要求变化,高层建筑开发建设的比例不断提高,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承接业务范围问题的复函》(〔2013〕函房字732号)中明确,各类不同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建设项目范围中有关建筑层数的限制性规定不再执行,建筑面积规模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企业开发经营行为,强化项目工程质量监管,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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