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14]108号 |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经研究,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甬监〔2012〕1号,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的有关条款作适当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查办法》修改内容 第五条 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满足必要合格条件时,均可作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项目,联合体各方成员均应满足相应的必要合格条件。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除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满足必要合格条件外,还需对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的附加条件进行量化评分,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不少于11家投标申请人作为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联合体投标申请人的附加条件进行评审时,除特殊项目工作经验可由联合体各方成员分别提供业绩材料外,其他内容根据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附加条件材料进行评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六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人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78号)规定的投标资格推荐条件时,招标人可推荐不超过2家的投标申请人直接参加投标,被推荐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中标后在产品满足项目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将全额采购本市小微企业和列入《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和优质产品目录》的相关设备、材料。 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入围潜在投标人数量包含招标人推荐入围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监理或施工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招标人可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一)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的标段概算造价在10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项目的标段概算造价在8000万元及以上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承包施工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三)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招标项目。 允许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项目,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约定的联合体牵头人承担的专业类别确定其适用的资格审查方式。 第十七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附加条件包括下列内容。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总分不超过100分的评审内容,其中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的必选内容。 1、投标申请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60分。(本项适用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 2、投标申请人的资质: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5分;专业承包招标项目20分。 3、投标申请人的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5分;专业承包招标项目20分。 4、投标申请人获得的奖项:3分。(本项适用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 5、投标申请人的办公场所面积:5分。 6、投标申请人自有或者控股建材加工场所情况:2分。(本项适用施工招标项目) 7、投标申请人的税收贡献:5分。 8、投标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称号:3分。(本项适用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 9、投标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到场情况:5分。 10、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2分;专业承包招标项目20分。 11、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5分;专业承包招标项目20分。 12、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的奖项:3分。(本项适用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 13、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的荣誉称号:3分。(本项适用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 14、拟派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实施管理计划答辩情况:5分。(本项适用于按第十八条规定允许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招标项目) 第十八条 招标人按下列原则制定附加条件认定和评审标准: (一)投标申请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信息以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A级企业得60分,B级企业得45分。 (二)投标申请人的资质根据企业资质证书确认。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资质评审要求应与招标要求资质同序列同类别,不得排斥资质等级高于招标要求的投标申请人,按下列标准确定评审标准: 1、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具备特级资质的,得5分;具备一级资质的,得4分;具备二级资质的,得3分;具备三级资质的,得2分。 2、监理招标项目:具备综合资质的,得5分;具备专业甲级资质的,得4分;具备专业乙级资质的,得3分;具备专业丙级资质的,得2分;具备事务所资质的,得1分。 3、专业承包招标项目:具备一级资质的,得20分;具备二级资质的,得18分;具备三级资质的,得16分。 投标申请人的主项资质与招标要求资质的专业类别不一致的,本项得分另减2分 (三)投标申请人的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指其在三年内完成过具有软土地基基础(注:软土地基基础要求仅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监理招标项目、以及与地基基础有直接关联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结构形式与招标项目类似且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60%及以上的监理(或施工)项目。完成时间以工程竣工日期为准,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注:中标通知书仅适用投标申请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为法定招标项目)、备案合同(包括分包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和软土地基相关技术资料(注:软土地基相关技术资料仅适用有软土地基基础要求的类似项目)。 将符合本款规定标准的项目设置3个评审等级,分别为: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100%、达到80%、达到60%,其对应的得分分别为: 1、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5分、4分、3分; 2、专业承包招标项目:20分、18分、16分。 类似项目不符合本款规定的,不得分。不同工程得分不累计。 资格预审文件应按规定对软土地基的技术指标作出界定。 (四)投标申请人获得的奖项指其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项目在近三年内或者前三年度内获得的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奖项获奖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奖项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将符合本款规定标准的奖项设置3个评审等级,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其对应的得分分别为:3分、2分、1分。投标申请人的奖项不符合本款规定标准的,不得分。 同一工程,按就高计分原则评审;不同工程奖项得分可以累计,但不得超过最高分。 (五)投标申请人的办公场所指其在宁波行政区域内的办公用房,根据房产证上明确的设计用途确认。 属自有产权房的,产权面积可以累加后作为评审面积;属于租赁房的,以最大一处具有独立产权证的房屋租赁面积作为评审面积。自有产权面积根据房产证或他项权证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名称与投标申请人名称须保持一致;租赁面积根据租房合同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确认。投标申请人同时提供自有产权房和租赁房资料的,仅按自有产权房面积评审标准计分。 投标申请人在办公场所拆除重建期间,办公场所面积按原办公用房面积计算。投标申请人应当提供新办公用房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原办公用房产权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投标申请人办公场所拆除重建的相关证明材料。 1、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的办公场所面积评审标准: 以各投标申请人自有产权房评审面积的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值。 (1)自有产权房面积评审标准:自有产权房评审面积达到评审基准值120%的,得5分;达到100%的,得4分;达到80%的,得3分、达到50%的,得2分;达到20%的,得1分;未达到20%的,不得分。 (2)租赁房面积评审标准:租赁房评审面积达到评审基准值100%的,得2分;未达到100%的,不得分。 (3)若所有投标申请人均提供租赁房资料的,本款得分均按2分计算。 2、专业承包招标项目的办公场所面积评审标准: 以各主项为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申请人的自有产权房评审面积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值。 (1)自有产权房面积评审标准:自有产权房评审面积达到评审基准值120%的,得5分;达到100%的,得4分;达到80%的,得3分、达到50%的得2分、达到20%的,得1分;未达到20%的,不得分。 (2)租赁房面积评审标准:租赁房评审面积达到评审基准值100%的,得2分;未达到100%的,不得分。 (3)若所有投标申请人的主项均为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的办公场所面积评审标准执行。 (4)若所有投标申请人均提供租赁房资料的,本款得分均按2分计算。 (六)投标申请人自有或者控股的建材加工场所指其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实际控股权、与招标专业直接关联的建材加工厂(或公司)。投标申请人应提供建材加工场所的有效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与投标申请人不符的,还应提供投标申请人控股该建材加工场所的有效证明。建材加工场所仅指: 1、商品混凝土预拌加工厂(或公司)。(本项适用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2、沥青混凝土预拌加工厂(或公司)。(本项适用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3、石材加工厂(或公司)。(本项适用与石材采购有关的招标项目) 4、幕墙加工厂(或公司)。(本项适用幕墙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5、金属门窗加工厂(或公司)。(本项适用门窗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6、钢结构加工厂(或公司)。(本项适用钢结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投标申请人自有或者控股建材加工场所的,得2分。 (七)投标申请人的税收贡献指其上一年度在宁波市的纳税总额。纳税总额和纳税时间根据宁波市各级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纳)税证明确认。 1、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的税收贡献评审标准: 以各投标申请人纳税总额的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值。 纳税总额达到评审基准值120%的,得5分;达到100%的,得4分;达到80%的,得3分;达到50%的,得2分;达到20%的,得1分;未达到20%的,不得分。 2、专业承包招标项目的税收贡献评审标准: 以各主项为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申请人的纳税总额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值。 (1)投标申请人税收贡献评审标准:纳税总额达到评审基准值120%的,得5分;达到100%的,得4分;达到80%的,得3分;达到50%的,得2分;达到20%的,得1分;未达到20%的,不得分。 (2)若所有投标申请人的主项均为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本款得分均按2分计算。 (八)投标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称号指其上一年度获得“宁波市优秀监理企业”或“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荣誉称号。荣誉取得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荣誉称号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1、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企业荣誉评审标准: 获得“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的,得3分;获得“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荣誉称号的,得2.5分;获得“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得1分。 对同一投标申请人按就高计分原则进行评审。 2、监理招标项目的企业荣誉评审标准: 获得“宁波市优秀监理企业”或者“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得3分。 (九)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申请活动的,应以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按规定签到作为到场依据。法定代表人以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载明的为准;企业负责人以资质证书载明的为准。 法定代表人到场的,得5分;企业负责人到场的,得3分。 (十)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根据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书确认。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评审要求应与招标要求同专业类别,不得排斥资格等级高于招标要求的投标申请人,按下列标准确定评审标准: 1、施工招标项目:具备一级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2分;具备二级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1分。 2、监理招标项目: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得2分。 3、专业承包招标项目:具备一级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20分;具备二级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18分。 (十一)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认定和评审标准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十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的奖项认定和评审标准按照本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十三)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的荣誉称号指拟派其上一年度获得“宁波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宁波市优秀项目经理” 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取得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根据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获得上述荣誉的,得3分。 (十四)达到下列标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就项目实施管理计划进行答辩的,一般不超过2道答辩题共3个答题要点,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现场拟定,并对答辩结果进行集体评审。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不同答辩准确率的相应评审标准,评分范围为5—3分;未参加答辩的,不得分。 1、监理项目的标段概算造价在20000万元及以上的。 2、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15000万元及以上的; 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800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工程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 3、低于第1、2项规定的标准,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招标项目。 二、《评标办法》修改内容 第九条 除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范围有效投标报价,高于合理范围上限的,可以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低于合理范围下限、且未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项目的商务标只得基本分。投标被否决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合理范围的投标报价均不得进入商务标评标衡量值的组合。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附件3规定在评标细则中明确评标衡量值的组合方式。 有效投标报价是指已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格指投标报价剔除招标文件中以项为单位的暂估价以及暂列金额以后的价格。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二)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不超过3项的资信标评审内容,其中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为必选内容。 (一)投标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信息以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二)投标人的资质:根据企业资质证书确认,资质评审要求应与招标要求资质同序列同类别,不得排斥资质等级高于招标要求的投标人。 (三)投标人的类似项目勘察设计经验:指投标人三年内完成过具有软土地基基础(注:软土地基基础要求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结构形式与招标项目类似且设计概算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60%及以上的勘察设计项目。完成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签发时间或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注:中标通知书仅适用投标申请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为法定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备案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或竣工验收资料)和软土地基相关技术资料(注:软土地基相关技术资料仅适用有软土地基基础要求的类似项目)。 招标文件应按规定对软土地基的技术指标作出界定。 (四)投标人获得的奖项:指投标人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在三年内获得的勘察设计行业最高(荣誉)奖。奖项获奖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奖项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招标人对国家级、省级及地市级的最高奖项应设立不同评审标准,奖项不符合本款规定的,不得分。 同一业绩,按就高计分原则评审;不同业绩奖项得分可以累计,但不得超过本款资信评审内容设置的最高分。 (五)投标人的办公场所面积:认定标准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按照《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五)款关于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认定标准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执行 (六)投标人的税收贡献:认定标准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按照《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七)款中关于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认定标准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执行 (七)投标人获得的荣誉称号:指投标人上一年度获得“宁波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或者“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取得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根据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八)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指方案主设计师(或勘察负责人)执业资格,根据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确认,资格评审要求应与招标要求资格同专业类别,不得排斥资格等级高于招标要求的项目负责人。 (九)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勘察设计经验:认定和评审标准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十)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的奖项:认定和评审标准按照本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资信标评分范围及信用等级分值详见本办法附件2,其余分值由招标人根据选择的资信标评审内容按要求和规定分值范围自行设置。按评标细则确定的标准计算资信分,并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权重将其计入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一条 技术标采用评分制的,合格投标人超过15家时,按下列方式选择11家投标人,进入技术标评审。符合《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推荐条件并经招标人推荐的投标人可以直接进入技术标评审。被推荐的投标人包含在11家投标人中。 (一)房屋建筑工程的标段概算造价在12000万元及以下的,或者市政工程的标段概算造价在10000万元及以下的,先开商务标。在投标报价范围划分为十等分产生的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一个作为基准价,根据各投标报价与该基准价差额的绝对值从小到大进行排序,取前11家投标人;绝对值相同的,优先选择投标报价低者。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标段概算造价在12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市政工程的标段概算造价在10000万元以上的,先开资信标。将所有合格投标人的资信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取前11家投标人。 未超过15家的,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不超过3项的资信标评审内容,其中第(一)款为必选内容。资信条件认定标准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按照《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认定标准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执行。 (一)投标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 (二)投标人的资质; (三)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监理经验; (四)投标人获得的奖项; (五)投标人的办公场所面积; (六)投标人的税收贡献; (七)投标人获得的荣誉称号; (八)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九)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类似项目监理经验; (十)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获得的奖项; (十一)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 资信标评分范围及信用等级分值详见本办法附件2,其余分值由招 标人根据选择的资信标评审内容按要求和规定分值范围自行设置。按评标细则确定的标准计算资信分,并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权重将其计入综合评估分。 第四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不超过3项的资信标评审内容,其中第(一)款为必选内容。资信条件认定标准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按照《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认定标准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执行。 (一)投标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本款适用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二)投标人资质; (三)投标人的类似项目施工经验; (四)投标人获得的奖项;(本款适用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五)投标人的办公场所面积; (六)投标人的税收贡献; (七)投标人获得的荣誉称号;(本款适用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八)拟派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九)拟派项目经理的类似项目施工经验; (十)拟派项目经理获得的奖项;(本款适用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十一)拟派项目经理获得的荣誉称号。(本款适用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第四十二条 资信标评分范围及信用等级分值详见本办法附件2,其余分值由招标人根据选择的资信标评审内容按要求和规定分值范围自行设置。按评标细则确定的标准计算资信分,并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权重将其计入综合评估分。 第四十八条 采用综合性价比法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不超过3项的资信标评审内容。 (一)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以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提供的相关信息为准。 (二)投标人的银行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取得时间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不超过三年;根据地市级及以上银行或其授权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证书确认。 (三)投标人的近三年同类产品生产、销售额:根据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提供的主营业务收入信息为准。 (四)投标人的售后服务能力:对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的投标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投标人及与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的企业有同类产品售后服务合作关系的投标人应设置不同的评审标准。 (五)投标人的办公场所面积:本款资信条件认定标准按照《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五)款中关于专业承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认定标准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执行。 (六)投标人的税收贡献:本款资信条件认定标准按照《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七)款中关于专业承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认定标准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执行。 三、关于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运用的相关要求 (一)对已与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等级挂钩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必须在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中明确,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当具备B级及以上信用等级。其资格预审附加条件或资信标中的信用等级分,分别按《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执行。 (二)对尚未与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等级挂钩的招标项目,仍按原过渡时期办法执行,待信用等级启用后,按第(一)款规定执行。 (三)除市本级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工程项目外,各县(市)区、管委会每季度可根据信用等级为B级的辖区注册企业上季度末信用分排名确定不超过4家的勘察设计企业、不超过3家的监理企业和不超过7家的施工企业,在本辖区内投标时可享受A级信用等级待遇。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甬监〔2012〕1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甬建发〔2012〕23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适用类型一览表 2、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部分评标办法评分标准一览表 3、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办法商务标评标衡量值组合方式一览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 | |
附件1
宁波市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适用类型一览表
适用评标
办法类型
招标项目类型 |
合理低价法 |
综合评估法(一) |
综合评估法(二) |
排序法或
记名投票法 |
经评审的
最低投标价法 |
综合
性价比法 |
勘察设计招标项目 |
—— |
—— |
一般项目 |
特殊项目 |
—— |
—— |
监理招标项目 |
—— |
(1)房建工程标段概算造价≤10000万元。或
(2)市政工程标段概算造价≤8000万元。 |
(1)房建工程标段概算造价>10000万元。或
(2)市政工程标段概算造价>8000万元。或
(3)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 |
—— |
—— |
—— |
施工招标项目 |
(1)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标段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
(2)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标段工程造价≤1000万元。或
(3)专业工程:标段工程造价≤500万元。 |
(1)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3000万元<标段工程造价≤8000万元。或
(2)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1000万元<标段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
(3)专业工程:500万元<标段工程造价≤800万元。 |
(1)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标段工程造价>8000万元。或
(2)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标段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
(3)专业工程:标段工程造价>800万元。或
(4)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项目。 |
—— |
—— |
—— |
材料设备采购
招标项目 |
—— |
—— |
—— |
—— |
通用技术项目 |
制作技术和工艺复杂项目 |
附件2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部分评标办法评分标准一览表
评标办法 |
商务标 |
技术标 |
资信标 |
勘察设计 |
综合评估法(二) |
满分100分,占25%。投标评审价与评标衡量值一致的,得100分;每高于评标衡量值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2分;每低于评标衡量值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1分。 |
满分100分,占60%。评分范围为90—100分。 |
满分100分,占15%。评分范围为80—100分。
其中A级信用等级90分,B级信用等级80-85分。 |
监理 |
综合评估法(一) |
满分100分,占80%。投标评审价与评标衡量值一致的,得100分;每高于评标衡量值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2分;每低于评标衡量值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1分。 |
—— |
满分100分,占20%,评分范围为85—100分。
其中A级信用等级90分,B级信用等级85分。 |
综合评估法(二) |
满分100分,占60%。投标评审价与评标衡量值一致的,得100分;每高于评标衡量值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2分;每低于评标衡量值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1分。 |
满分100分,占20%。评分范围为:85—100分。 |
满分100分,占20%,评分范围为80—100分。
其中A级信用等级90分,B级信用等级80-85分。 |
施工 |
合理
低价法 |
满分100分,占100%。投标评审价与评标衡量值一致的,得100分(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对各分项报价合理性进行评审的,得98分);每高于评标衡量值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2分;每低于评标衡量值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1分。
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需对各分项内容合理性进行评审的,分项内容评审分值满分为2分,有一项不合理的,扣减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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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法(一) |
满分100分,占85%。投标评审价与评标衡量值一致的,得100分(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对各分项报价合理性进行评审的,得98分);每高于评标衡量值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2分;每低于评标衡量值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1分。
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需对各分项内容合理性进行评审的,分项内容评审分值满分为2分,有一项不合理的,扣减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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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100分,占15%,评分范围为85—100分。
其中A级信用等级90分,B级信用等级85分。 |
综合评估法(二) |
满分100分,占65%。投标评审价与评标衡量值一致的,得100分(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对各分项报价合理性进行评审的,得98分);每高于评标衡量值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2分;每低于评标衡量值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1分。
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需对各分项内容合理性进行评审的,分项内容评审分值满分为2分,有一项不合理的,扣减1分,扣完为止。 |
满分100分,占20%。评分范围为:85—100分。 |
满分100分,占15%,评分范围为80—100分。
其中A级信用等级90分,B级信用等级80-85分。 |
材料设备
综合性价比法 |
满分100分,占65%。投标评审价与评标衡量值一致的,得100分;每低于评标衡量值1%的,扣2分,每高于评标衡量值1%的,加2分。 |
满分100分,占20%。评分范围为85—100分。 |
满分100分,占15%。评分范围为80—100分。 |
注:1、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得基本分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项目的商务标得60分。
2、将投标报价范围划分为十等分,每一等分即为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采用总价形式报价的,投标报价范围上下限以总价形式表示;采用百分比
浮动率形式报价的,投标报价范围上下限则以百分比浮动率形式表示。
3、对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各分项内容合理性进行评审的,将通过详细评审后各投标文件相应评审内容算术平均值的±10%~±20%(含±10%、±20%)视为合理范围,超过该范围的,酌情扣分。对得基本分的施工商务标不再进行分项内容合理性进行评审。
4、计算投标报价得分采用内插法,商务分、技术分、资信分及评标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3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办法商务标评标衡量值组合方式一览表
评标办法类型 |
商务标评标衡量值组合方式 |
合理低价法 |
评标衡量值1 = 通过详细评审后各投标评审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1 + 浮动率A)。
浮动率A的确定:在0、-0.2%、-0.4%、-0.6%、-0.8%、-1.0%、-1.2%、-1.4%、-1.6%、-1.8%、-2.0%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 |
评标衡量值 2 = 通过详细评审后各投标评审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1 + 通过详细评审后的次低投标评审价格×权重B2 + 评审控制价 ×(1 + 浮动率A)×(1-权重B1-权重B2)。
浮动率A的确定:将投标报价范围折算成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浮动率区间,在该区间划分为十等分后产生的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
权重B1、B2的确定:在15%、16%、17%、18%、19%、20%、21%、22%、23%、24%、25%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 |
综合评估法
(总价报价形式) |
评标衡量值 1 = 通过详细评审后各投标评审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 + 评审控制价 ×(1 + 浮动率A)×(1-权重B)。
浮动率A的确定:将投标报价范围折算成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浮动率区间,在该区间划分为十等分后产生的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
权重B的确定:在30%、32%、34%、36%、38%、40%、42%、44%、46%、48%、50%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 |
评标衡量值2 = 通过详细评审后各投标评审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1 + 通过详细评审后的次低投标评审价格×权重B2 + 评审控制价 ×(1 + 浮动率A)×(1-权重B1-权重B2)。
浮动率A的确定:将投标报价范围折算成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浮动率区间,在该区间划分为十等分后产生的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
权重B1、B2的确定:在15%、16%、17%、18%、19%、20%、21%、22%、23%、24%、25%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 |
综合评估法
(百分比浮动率
报价形式) |
评标衡量值1 = 通过详细评审后各投标评审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 + 浮动率A ×(1-权重B)。
浮动率A的确定:在投标报价范围划分为十等分后产生的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
权重B的确定:在30%、32%、34%、36%、38%、40%、42%、44%、46%、48%、50%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 |
评标衡量值2 = 通过详细评审后各投标评审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1 + 通过详细评审后的次低投标评审价格×权重B2 + 浮动率A×(1-权重B1 - 权重B2)。
浮动率A的确定:在投标报价范围划分为十等分后产生的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
权重B1、B2的确定:在15%、16%、17%、18%、19%、20%、21%、22%、23%、24%、25%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 |
材料设备
综合性价比法 |
评标衡量值1 = 最高有效投标报价 |
评标衡量值2 = 通过详细评审后各投标评审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1 + 浮动率A)。
浮动率A的确定:在0、-0.2%、-0.4%、-0.6%、-0.8%、-1.0%、-1.2%、-1.4%、-1.6%、-1.8%、-2.0%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 |
注:1、评审控制价指招标控制价剔除招标文件中以项为单位的暂估价以及暂列金额以后的价格。
2、凡本办法规定随机确定的数值,均指随机抽号一次产生的结果。
3、凡本办法规定采用随机方式确定投标人,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抽号工作在开商务标前进行。
4、凡本表中规定采用随机方式确定数值的,抽号工作在开商务标后、评商务标前进行。